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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9 January 2015
Thursday, 1 January 2015
褚健案第二次律师声明
对褚健的追诉,要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
——褚健案第二次律师声明
2014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徐进辉同志,在当天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时介绍褚健案称, “2013年10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浙江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褚健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行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犯罪一案立案侦查,现已侦查终结,正在审查起诉中。经侦查查明,1998年至2013年间,褚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上述犯罪,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严重……”(http://news.sina.com.cn/c/2014-10-31/113331075197.shtml )
之前的褚健案侦查期间,《中国经营报》关于褚健“掌管校企八年侵吞数亿国资”的报道中,也曾提到“浙江省检察院一内部人士向”向记者证实“褚健涉嫌侵吞数亿元国有资产被检察院批准逮捕”。(http://news.qq.com/a/20140111/001019.htm )在该报道之前,实名认证为《中华工商时报》浙江记者站站长的尚启庄,在褚健被拘留的第三天,就在个人微博上发布信息,披露了“浙江大学副校长褚建因涉嫌侵吞国有资产被调查”、“一个多月前,浙江省检察院已调查中控总裁金建祥、财务总监褚健妹妹、褚健秘书等4人”,“褚健涉嫌侵吞浙大资产数亿元,浙大教授实名举报,王歧山批示”,等等内容,并在之后接受其他媒体记者采访时称其发布的内容均与办案机关进行过核实。(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12/id/1167406.shtml )
我们,褚健案辩护律师团队,对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徐进辉同志通过媒体发布上述信息,深感遗憾。同时,联系此前褚健案还在侦查期间,甚至褚健才被拘留,检察机关就通过媒体记者披露一些现在辩护人根据案卷材料看来并不存在的问题,我们亦感到不安和忧虑。
就之前媒体关于褚健“掌管校企八年侵吞数亿国资”之类的不实报道,以及褚健案办理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周泽律师已以褚健辩护人身份,发表过声明。(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4bdb1fa00102v2ik.html?vt=4 )现基于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徐进辉同志通过新闻发布会披露的褚健案信息,我们再次发表如下声明:
一、检察机关对褚健的追诉是错误的。
经多次会见褚健,听取其对被移送审查起诉的“问题”的全面辩解,查阅本案全部卷宗,结合我们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并经褚健案律师团队多位律师的充分讨论,我们认为,褚健被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涉及的股权转让、资金拆借、课题经费使用等“经济问题”,均为十几年前的问题,且均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把褚健作为“贪腐分子”进行的追诉,是根本错误的。
二、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徐进辉同志对褚健案公开发表定性意见,有悖无罪推定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我国刑诉法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褚健案目前正处于审查起诉阶段,负责全国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及对相应案件的侦查进行协调、指导工作的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徐进辉先生,对下级检察机关正在审查起诉的案件,利用全国性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定性意见,明显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原则。我们认为,这是非常不合适的。
三、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徐进辉同志,对褚健案公开发表定性定调言论,有碍褚健案公正处理。
检察机关负责贪污、贿赂等案件侦查的反贪污贿赂部门与负责案件审查起诉的公诉部门,虽然是不同的部门,具有不同的职责,系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关系,但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相对于地方检察机关来说,仍然属于“上级领导机关”,其负责人对下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正在审查起诉的案件,公开发表定性定调的意见,无疑会影响下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案件的审查,甚至妨害案件的公正处理。对此,我们表示强烈抗议,希望最高检能够通过适当的方式,消除徐进辉同志的言论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
四、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徐进辉同志披露的褚健案信息,或对公众造成误导。
褚健被移送审查起诉涉嫌的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经济问题”,都是其他2005年担任浙江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之前,作为一个普通教授创办和经营企业期间的问题,其他被移送审查起诉的问题,也与其浙江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的职务没有关系。反贪污贿赂总局徐进辉局长在新闻发布会上披露的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浙江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褚健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行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犯罪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1998年至2013年间,褚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上述犯罪,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严重”——可能对公众造成误导,让公众误认为褚健利用“浙江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这一“职务之便”,实施“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犯罪,是个“大贪官”。对此,我们感到非常遗憾。我们更愿意相信,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徐进辉同志在新闻发布会上披露褚健案信息的失误,是受到了浙江省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汇报情况的误导,而不是有意对褚健的污名化。
五、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应加强对褚健案侦查工作的指导,并对浙江省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有关办案人员在褚健案办理中的一些错误做法予以纠正。
目前正由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褚健案,是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负责侦查的。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已于国庆节前退回浙江省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补充侦查。浙江省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褚健案侦查期间及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均未批准律师会见,致褚健在侦查环节未获得必要的律师辩护,侵害了褚健的辩护权。在对褚健案侦查期间,浙江省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办案人员一度还以褚健认罪态度不好为由,惩罚性地将其从条件较好的浙江省看守所转押到条件较差的其他看守所羁押。期间,浙江省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办案人员还为了实现所谓的追赃,胁迫褚健创办并最为看重的高科技企业中易和科技有限公司(下属浙江中控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中控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浙江中易和节能技术公司四个子公司)有关股东,转让为褚健代持的股权,违法扣划所谓的“赃款”,导致中易和公司股权蹊跷易主,前景堪忧。我们认为,浙江省检察反贪污贿赂局在办理褚健案中的前述作法,是违法的,严重侵害了褚健的合法权利,希望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责成浙江省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予以纠正。
六、褚健案侦查期间是否有人故意泄露侦查秘密,甚至刻意编造虚假信息,制造褚健“有罪”舆论,值得警惕。
浙江省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移送审查起诉的褚健案卷宗材料证实,褚健案侦查期间《中国经营报》关于褚健“掌管校企八年侵吞数亿国资”的报道,以及《中华工商时报》浙江记者站站长尚启庄便通过微博披露的“褚健涉嫌侵吞浙大资产数亿元,浙大教授实名举报,王歧山批示”等内容,完全是无稽之谈。
《中国经营报》的报道提到“浙江省检察院一内部人士”向记者证实“褚健涉嫌侵吞数亿元国有资产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该“浙江省检察院一内部人士”究竟是谁?其根据什么向记者“证实”完全不存在的问题?是记者编造了虚假消息,还是 “浙江省检察院一内部人士”向记者散布了虚假消息,目的何在?《中华工商时报》浙江记者站站长尚启庄在褚健被拘留后通过微博披露的一些褚健案信息,当时明显属于侦查秘密,其来源于何处?尤其是关于“褚健涉嫌侵吞浙大资产数亿元,浙大教授实名举报,王歧山批示”这一内容,来源何处?是办案人员故意泄露侦查秘密,甚至故意编造虚假案情,还是组织有意制造褚健的“有罪”舆论?等等问题,值得警惕!
七、司法机关对褚健案的处理,既要尊重历史,又要尊重现实,更需要面向未来,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
(一)对褚健案的处理,需要尊重历史。
就褚健被移送审查起诉的、其2005年担任浙江大学副校长之前那些“经济问题”,在我们看来,并不是一些人士评论的“原罪”问题。今天去评价十几年前的事,需要有一份对历史的尊重。
比如,浙大海纳转让股权的问题,不仅涉及受让股权的中控科技,还涉及浙大快威等企业,当时的股权转让都没有经过评估机构评估,而只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但这是当时浙江大学及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能力决定的,与受让人根本没有关系。这样未经专业评估机关的评估而转让股权的情形在当时是十分普遍的。经查,后来浙江大学向飞天系转让浙大海纳的控股权,也没有经过评估。与褚健的中控系不一样的是,飞天系把浙大海纳做垮了。如果按照检察机关追诉褚健的逻辑,浙大海纳的转让,是否也涉及包括原浙大党委书记梁树德在内的浙大海纳众多高管的犯罪?!
又如,十几年前的课题经费使用问题,当时全国各高校都鼓励科研人员争取国拨科研课题经费,按照下拨课题经费一定比例提取科研人员费由课题负责人支配。浙江大学在2006年之前对科研经费的管理都实行这样的政策。这同样是历史问题,是当时科研单位的管理问题,而不是科研人员的问题。至于课题的完成情况,相关课题早已通过验收、结题,有关的科研成果可能已转化为生产力,现在找几个人来证明说当时课题根本没做,或者没按要求做,这显然也是不尊重历史。再则,当时科研课题完成得如何,当时参与验收的专家们,无疑更有发言权。以司法评价否定专家们的专业评价,这更是司法权的僭越。
再比如,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是十分普遍的社会现象,是否属于对企业资金的正当使用,不取决于司法机关的认识,而取决于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及其股东们的认识。在企业、管理者都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这样的罪名对企业管理者进行追诉,是否妨害企业经营自主权及企业股东对投资的管理权,是大有疑问的。再说,十几年前发生的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在相关企业今天都发展得很好的情况下,当时的资金拆借行为对相关企业的发展利弊,显然是无法评价的。也许,正是当时那样的行为,成就了今天的企业。
(二)、对褚健的追诉,需要尊重现实。
作为浙江大学教授、科学家、企业家的褚健,受邓小平南巡讲话精神鼓舞,从1993年开始创办企业,进行产学研结合的实践。到今天,其创办的中控系企业已发展为产值30多亿元、就业人员4000多人、拥有几十项国家专利和重要发明、在工业控制领域打破了西方垄断企业一统天下的局面、占据了30%以上的市场份额、承担着很多国家重大攻关项目、为国家和社会做出巨大贡献的集团公司,成为产学研结合的成功典范。习近平、李克强、张德江、胡锦涛、温家宝、贺国强、李长春、曾庆红、尉建行、李岚清、马凯等现任和离任国家领导人都到褚健创办的中控科技视察,或在浙大听取过褚健关于中控情况的汇报。
中控科技集团的今天的一切,无疑是国家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落实,以及对社会、经济、科技进步与发展的重大成就。而起诉意见书涉及褚健创办企业、经营管理企业过程中的股权转让、资金拆借、股东分红,以及作为课题负责人按照浙江大学的规定支配使用科研人员费方面的“经济问题”,相关资金都被投入了企业的经营,成为了今天中控科技集团的存量资产,而这与今天中控集团的巨大成就,是无法割裂开的。
今天的中控科技集团,无论其内部股权结构如何,作为一个年产值30多亿元、就业人员4000多人的企业,其创造的产值、税收、就业机会、对国家高科技的发展和创新,等等,都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如果说当初褚健的行为是犯罪,那么今天中控科技集团及其为社会所贡献的一切,无疑都与当时的“犯罪行为”有关。
面对今天中控科技集团的取得的巨大成就,尤其是其对社会的巨大贡献,我们认为,不要说褚健十几年前的那些“经济问题”不是“原罪”,就算是“原罪”,在今天来评价褚健当年的行为:是作为应受刑罚处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对褚健予以惩罚?还是作为应受保护的正常经济行为,对褚健予以保护?我们也应该不难抉择。
目前司法机关对褚健的追诉,让人强烈的感觉到不是针对其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是针对其对社会所做出的重大贡献。这样的追诉,完全不能让人产生公平正义之感!
(三)、对褚健的追诉,需要面向未来,要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
褚健被抓之前,是浙江大学的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是工业控制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863”计划专家委员会专家、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国家核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其创办和实际领导的中控科技集团是年产值30多亿元、就业人员400多人、在自动控制领域对国家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承担着国家很多重大项目的高科技企业。众多现任及离任国家领导人都,对中控集团的发展寄予了很高的期望。
褚健作为中控科技集团的实际领导者和灵魂人物,对中控科技集团所承担的很多重大项目的完成及中控科技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着重要作用。
因此,对褚健的追诉,需要面向未来,要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一个社会,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说,也是科技的竞争。科学家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最为宝贵的财富,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一个国家将在本国某个行业领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领导者、杰出的科学家,关进班房,或许正是境外敌对势力梦寐以求的事!
具体到褚健案,如果把褚健十几年前的那些根本不构成犯罪的陈年旧账翻出来作为犯罪追诉,最终的结果是使国家失去科技巨擘,导致了一个高科技企业被毁掉,这就不是在打击犯罪,而是真正在犯罪!
让我们感到忧虑的是,褚健被追诉期间,其精心规划的高科技企业中易和公司已经出现了股权异动、核心科技人员辞职的现象。对此,我们希望司法机关能够高度警惕,避免对国家和社会犯下无法挽救的罪恶!
声明人:褚健案辩护律师团队
201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