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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27 September 2014
Sunday, 21 September 2014
Saturday, 20 September 2014
汪洋:我与导师褚健和中控 ZT
一九八九年,我被保送进入浙江大学混合班学习,一九九三年毕业于浙江大学化工系化工过程自动化专业。同年又被保送进入浙江大学工业控制技术研究所攻读硕士学位,一九九四年转入直接攻读博士学位。一九九八年获工学博士学位后出国至今,现定居于美国得克萨斯州达拉斯市。
从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八年,我师从褚健老师,其间跨越本科,硕士(半年后转入直博)和博士三个阶段。对褚老师的为人和这一阶段的科研有比较详细的了解。
从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的两年期间,我和混合班的同学潘再生一起从大三开始在褚老师的指导下接触研究课题。这一阶段我主要从事偏理论的非线性滑模控制,而我的同学潘再生则主要是从事工业控制软件的工程开发。当时在褚老师的课题组(当时属于工控所三室),理论研究方面主要是跟着苏宏业,吴波,于军等几位师兄。我们师生和师兄弟之间的感情都很好。记得于军师兄的胃不太好,褚老师还经常叫他到自己家里去吃饭。现在想起来不禁想笑,因为褚老师自己比我们也大了不到十岁。
当时中控集团的前身-浙江大学工业自动化公司还在孕育中。记得褚老师和金建祥老师带着十几个学生和工程师们在第十教学大楼化工系二楼西头的两间实验室里开发SUPCON JX-100集散控制系统,一间用作软件开发,一间用作硬件开发。当时他们软件开发组经常开夜车干通宵,有时候就睡在实验室里。我们理论研究小组这一段时间主要是负责国家青年基金和仙居针厂的科研项目,相对轻松一些。
大约是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五年前后,SUPCON JX-100集散控制系统开始初步进入应用推广阶段。工业自动化公司的工作条件开始有所改善。校外的生产部门和工程中心的研发部门也开始正规起来。也就是在这个时期,褚老师的研究组从工控所三室独立出来,成立了工控所五室。当时褚老师给大家提的要求是:一方面深入和拓宽现有的理论研究方向,另一方面要面向工程应用,在国内当时空白的先进控制软件方面做相应的理论性研究。像高峰老师和吴俊博士后,加上博士毕业留校的苏宏业师兄,都是在这段时间加入到五室这个“大家庭”的。
用“大家庭”这个字眼是因为当时的五室,在褚老师和这几位年轻老师的带领下特别团结融洽,特别有活力。在研究方面,褚老师把他在京都大学经历的每周举办课题报告会也引进了五室。不仅研究生要做报告,连本科生毕业设计课题也要上台被大家“修理”一把。到现在我都还和我太太开玩笑,因为她的本科毕业设计——基于神经元网络的汽车悬挂伺服系统智能控制,在五室开题报告刚做完,高峰老师故意怔了一下,慢条斯理的说:“你这个课题做完估计都可以硕士毕业了”。而科研以外,大家又都是好朋友,一起读书,爬山。褚(健)导(师)的大局观,高(峰)导(师)的博学幽默,吴(俊)导(师)的才华专注,苏(宏业师)兄的勤勉执著,让五室在很短时间里就形成了自己的风格和特色。而这一切和褚老师在背后默默付出的努力,创制的条件都是分不开的。哪怕是二十年以后,我还是认为那是我校园生活中最珍视的一段时光。而我们五室的成员直到今天,虽已天南海北,相互之间仍然习惯于当时的称呼。
褚老师当时不仅在学业和科研上给予学生细致的指导,在生活上对在读的研究生也尽可能在经济上给予补助。对于理论研究方向的学生,一方面是通过科研补贴和发表论文奖金的方式让研究生尽可能在经济上能够自给,另一方面则是通过暑期实践和工程项目合作的方式让研究生参与工业自动化公司的一些研发和工程项目。褚老师是一个惜才的人,他想通过这种方式从事业发展空间上尽可能地创造条件,把一些优秀的学生留在当时还处于创业阶段的公司。也正是通过这些工业现场的锻炼机会,让我了解了当时国内自动化工程领域相对落后的现状,切身体会了中控在创业初期的艰辛。
一九九七年夏天,我作为现场工程师,参加了工业自动化公司第二套JX-300集散控制系统在中石油甘肃玉门炼油厂三万吨精馏装置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当时应该说公司面临的处境比前两年有了好转,虽然还是比较简陋,但在校外已有了自己的办公场所。JX-100集散控制系统也已经开始在浙江省的一些小型工业装置上推广,其中的双机热冗余概念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而新系统JX-300则实现了所有I/O卡件的带电热插拔。但作为一家还处于创业阶段的国产自控设备供应商,在诸如中石化,中石油这样大型企业的市场方面几乎还是空白。所以玉门炼油厂精馏装置的项目对于公司而言也是一块必须啃下来的骨头。
说它是骨头是因为几个方面的原因:(1)从杭州到玉门设备要通过三千公里公路运输的考验;(2)现场工程师支持非常困难。当时没有网络视频,一切现场排故(障)都需要通过长途电话的口头描述,然后杭州总部组织研发部门试图在模拟装置上重现故障状态。记得当时的一个现场问题是某些I/O卡件数据不稳定,时好时坏。最后发现是由于用户在一个基站上组态的I/O卡件比较多,从而导致基站供电模块的实际输出电压临近下限造成;(3)工作条件比较艰苦。从江南杭州乍到祁连山脚下两千七百米的高原,我和另一个工程师贾勋慧(清华核物理毕业)开始一周都有气喘和流鼻血的现象,一个月下来体重都掉了十斤。
而就是通过这个项目的圆满完成,中控的技术实力给当时玉门炼油厂的领导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几个月后当他调任新疆库尔勒炼油厂领导,在与国外公司集散控制系统价格谈判遇到困难后他就想让中控参与投标,帮助解决问题。就算如此,当时的中国大型国有企业和设计院,对国产集散控制系统也是嗤之以鼻的。中控作为一个刚刚起步的中国自动化工程公司和设备开发商,即使是在中国自己的土地上,要在Honeywell,ABB和横河这些国际大公司的夹缝里抢项目,除了凭自己的技术实力和服务态度,还要付出双倍甚至更多的努力。这也是为什么哪怕是离开中控和五室多年之后,当我从同学口中得知中控集团的现在,我会为褚老师和我的同学们感到由衷的骄傲和高兴。有的时候,创业者的艰辛恐怕只有那些遭遇白眼亲身经历过来的人才能有深切体会。
我眼中的褚老师,一直是一个有坚定理想,要踏踏实实做一番事业的人。他的目标是在中国的工业自动化工程领域里打破国外大公司的垄断地位。回首这二十年,应该说中控在中小型工业装置上已经打下半壁江山,在大型装置上也开始有所收获,振兴中国自动化民族工业的梦想已经实现了其中的一部分。单从这一点上讲,老师就值得我敬重一生。还记得我自己出国的时候老师对我说的话,原话的大意是:“国外去看看,经历一下就可以了。要做一番事业,还是要在中国自己的土地上”。虽然后来由于我太太也来美国求学而没有遵从老师的建议,但我相信这番话是老师发自内心的嘱托。
过去二十年,我们见证了中国的进步与发展,也见证了一个制度的逐步完善的过程。褚老师这一代人为了中国民族工业的振兴所付出的心血,不仅仅是爱国心和责任感所能诠释的,这其中更需要有不怕失败的勇气和担当!我希望司法部门能够认真、公正、公平调查,给所有关心褚老师的人一个公正、客观和透明的结论。
汪洋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于美国达拉斯
浙大原副校长褚健强烈要求在杭公审zt
(原文) 强烈要求
我强烈要求对我的审判在杭州的相关法庭进行。因为浙江省检察院反贪局在对我的起诉意见书
中的指控几乎完全是罔顾事实、颠倒黑白、无中生有、逻辑混乱、主观臆造,甚至可能采取恐吓、
诱供等非法手段获取所谓证据,可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将原本相信公正司法的我打入冷宫。
自2012年初以来,我经历了中央巡视组巡查、教育部纪检组审查、国家审计署专项审计、浙江省
检察院刑事侦察,我相信已经查遍了我从国外留学回国报效国家至今25年的点点滴滴,包括25年
来在学校、公司中与我有关的财务凭证,以及我和家人所有的银行帐号,我坚信我经得起组织和
司法机关最严格的审查。
遵纪守法,努力创新创业,按小平同志“三个有利于”、“发展是硬道理”的精神,践行实现
中国梦是我的理想和追求,我坚信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一定会理解和支持,我将永远坚信!曾有
人告诉过我,你的学术声望、你的财富、你的地位让某些人很垂涎。木秀于林,风必摧之,你不
下地狱谁下地狱?在这儿我要郑重声明:中控公司和畅和公司都是我承担风险付出艰辛亲手创办
而成功的,没有我的认可或有悖我意志的任何重大变化都是非法和无效的。
遵重法律、遵重事实、遵重历史是现代文明社会和法制社会的基础。我虽为浙大原副校长,但并非
业务员更非官员,而且指控书中均为十几年前我作为普通教授创新创业中的事,因此我适合在杭州
公开开庭。另一方面无论我有罪无罪,都可以让浙大师生、更多关注本案的人参与旁听,甚至可以
在浙大校园内进行公开审理,以更好达到教育的效果。也符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让人民群众
从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司法公正。”
褚健
2014.8.26
周泽:褚健不能取保候审,因要判十年以上ZT
周泽:
浙江湖州市检察院办案人员通知,检方决定对褚健不予取保。理由一是褚健要判10年以上,二是取保不能防止危险性。办案人员还告知,褚健已被换押到了湖州市看守所。因认为侦查褚健案的浙江省检察院及接受移送对褚健审查起诉的湖州市检察院,均不能公正处理褚健案,今天正式申请湖州市检及浙江省检全员回避
某浙大校友关于褚健案的公开信 ZT
亲爱的校友:
惊悉褚老师被捕,我多日寝食难安,经常莫名的向爱人、母亲发火,我不知道此时此刻能为我所敬仰的褚老师做什么,我坚信褚老师是被冤枉的,被错误定性的,是个错案。我终于在前几天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华检察长举报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我心生恐惧,我不知道将要降临我头顶的命运是什么!
我不能向我的爱人诉说,也不能向我的母亲诉说心中的忧愁,深怕亲爱的人儿为我担惊受怕。我已经多天没有和爱人亲热了,看着她那温柔而又甜蜜的眼神,我心生怜爱,但是很对不起!此时此刻,我哪有心情去享受那儿女私情。我忧郁。
反复思量,国家兴旺,匹夫有责。我们要发出自己的声音!相信党、相信政府会勿枉勿纵,会听得见我们的心声。
前几个月,在电视上看到马云在电演讲,斩钉截铁的说”搞政治你就不要搞商业,搞商业你就不要搞政治“,那时候我觉得有种很怪的怪怪的味道,不知道其中是什么原因!?看了褚老师事件,才恍然大悟,原来政治是那么的风险重重!我在笑,你马云不是参与政治最深的人么?不管是在温家宝面前,还是在李克强面前,你不多是红人么?您大人怎么会和政治没关系!?在此大谈你与政治无关!
十几年前马云和褚健是相差很多个数量级的人物,或许那时,马云还是褚健的粉丝,现在褚健在某些势力的构陷中倒下了,相信马云也是心生寒意。那时胡锦涛、温家宝是褚健的座上宾,可惜现在已是”昔日王谢堂前燕“!现在,褚健在哪些官僚的眼里,那多事浮云,只有权力是他们崇拜的对象,他们哪知道一个学术泰斗对一个行业的重要!
据报道,前段时间李克强特意向马云咨询问政电子商务事宜,你马云也不是高高兴兴的随他去了?所以从商和从政是不能分离的,事业和政治永远是紧密相连的。马云有时候说话也是很会忽悠人的,也有很多屁话!从这里,我想到,我们知识分子必须要关心政治,要关心政府的执政,要积极的参与到政治的运作中去,只有这样才能将“把权力关进笼子”成为现实。才能使莫须有的成年旧账,不会成为葬送我们的地雷!
前一阶段,褚健被抓信息在网上曝光,我难以看到浙大师生的反应,好像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倒是方肘子那些外国雇佣成心妖魔化中国,混淆视听搞乱中国的网络水军们,喊得风生水起,弹冠相庆!我和无奈,也很悲哀!浙大的人去哪了,你们敬重的老师被冤成了窦娥,你们还没有声音,正是该觉醒了,求是变成了不是。最近,一连串的事件,使浙大的排名跌出了前五,真是悲哀!浙大岂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我们要有我们的声音。
我们可以将我们所知道的褚老师,大力向社会说明,通过网络,通过各种途径,通过微信,通过微博。。。告诉大众,我所知道的褚健,褚健的二、三事,褚健与学生,褚健搞科研,褚健创业等等等等的主题,我们要有我们的声音,相信社会自有公论,人心自有公道。
前期我向中央领导习近平、王岐山、赵宏祝、曹建华等举报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今天我心中忐忑,虽然我心底无私,虽然我清清白白,但是看到欲加之罪,看到叔侄冤案,看到萧山三少年杀人冤案,看到赵作海,我心生畏惧,冤枉杀人罪多可以让人认罪,还有什么罪不可以认?更何况”侵吞国有资产罪“乎?!我心中彷徨。我知道杭州警察的厉害,杭铁头不是浪得虚名的,我真的害怕!
但是看到新疆退休张检察官的坚持,看到习近平对贪官的整肃,对冤案的平反,我又对国家充满了期待,毕竟世上还有良心之人,毕竟党还可以纠正错误。每当我想起先贤钱嘉徵的名言”虎狼食人,当以徒手博之。举朝不言,而草莽言之,是以忠臣义士者昌“,我心潮澎湃,谁不愿意天下太平,谁不愿意国富民强?这是我们知识分子的义务,这是我们知识分子的觉悟。
我不敢向我的爱人诉说我的心声,她有严重的忧郁症,我不敢向我的母亲诉说我的心声,我不想让她担惊受怕,我还有儿子还在读书没有工作,我不想因为此事而遭受到冤屈,我实在有很多的牵挂。如果哪天我进去了,我请求你们,照顾我的爱人使她安慰,我请求你们照顾我的母亲,使她得到安宁,我请求你们为我儿子安排工作,使他能够生存。拜托了,我的亲爱的校友。
在我安全之前,请不要散布我的言论,我还是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他们的作为,不会伤害到我。
因为我也不知道,我下面的言论是否有人会将之成为我的罪名。我也不知道人们是否可以将之作为铁证,让我走进监牢!所以拜托你们了,亲爱的校友!
浙大校友草
关于浙大副校长褚健被捕的紧急请示
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华总检察长台鉴:
惊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侵吞国有资产罪逮捕了浙江大学副校长褚健,太过冒失,太不应该!褚健是社会和国际公认的有德有能,贡献巨大的能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有“拉了黄牛就是马”急于想在全国反腐工作中出成绩急于打“老虎”,急于表贡献之嫌!请快速给予纠正,长此下去,对科学界,对创业界的伤害无法估量。
反腐不能怀疑一切,不能不记后果。“踏石有痕,抓铁有印”“老虎、苍蝇都要打”全国人民都支持,但在目前的形势下打怎样的老虎、怎样的苍蝇,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我相信打击如衡阳人大代表贿选、人民大学招办主任这样最大恶极,超越底线的“老虎、苍蝇”是我们目前检查机关的当务之急。而不是胡子眉毛一把抓,有举报即形而上学的死抓、硬套、猛打,不计后果。这不是中央反腐倡廉的初衷,是不负责任的作为,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要防止检察机关部分干部急于抓大案、急于出成绩的冒进思想,要正确处理好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的关系,千万不能搞人人过关,使人人自危。
在目前的形势下对重要关键,有影响的工商科学界人士,尤其要慎之又慎。要防止打击对象的扩大化,千万不能让好人心寒,使是非失序,造成社会思想混乱。在目前腐败现象比较多发复杂的情况下,已经失去了很多民心,打击腐败要“稳、准、狠”,如果再在打击腐败的环节上产生冤假错案,让好人心寒,这对我党的执政基础是重大的伤害,那是非常危险的,是要坚决防止的,千万不能自废武功,自毁长城。
褚健是我国科技创新的翘楚,是温文尔雅的学者,他不拉关系,不摆架子,在学术界得罪了一些人,这一点不奇怪,木秀于林风必催之。二十年前,他组织开发了我国自主设计的第一套集散控制系统,打破了国外在自动控制领域的垄断,使国外在高端控制仪表的价格降低了三份之二。他亲手创建的浙江中控已经成为国际知名的品牌和系统,2012年产值已达30亿元,为国产化高新技术做出了巨大贡献,为国人增了信心,为年轻人立了典范。他行事低调,为人谦和,带领的浙大控制学术团队在国际声名鹊起,学术活跃技术进步,有着广阔的发展前途,在国家高新技术创新经济发展战略中居于重要地位。选择他作为反腐的典型,真是找错对象,浙江省检察院真是脱离群众脱离实际,不深入调查,不事实求是。
古人说得好“千军易得,一将难求”,当年周恩来总理用抗美援朝被俘美国中将,换回钱学森就是一个鲜明的例证。今天看到那些无知的官僚自屠腾龙,真是让人悲愤莫名,怒其不争,叹其无知。您可知道褚健这样的创新人才和其团队,国家得来是多么不易,请问在中国这样的团队有几个?在国家创新战略布局中褚健是多么重要,难道就因为陈年的或许有,就这么了???嗨嗨!!!
指控褚健的罪名是侵吞国有资产,实有牵强附会之嫌
第一、浙大中控是褚健亲手发起的企业,其主要技术Supcon集散控制系统也是他组织亲自开发研制的,即使在改制工作中有所问题,那也是对自己成果的拥有,不存在窃取侵吞之说。若不是他当年有打破外国垄断的宏图大愿,若没有他和他的团队当年的创新和呕心沥血,哪有目前还是国内唯一完全国产化自主知识产权Supcon集散控制系统,哪有今天浙大中控的辉煌成就和地位?说他侵吞国有资产,哪才是滑稽,没有他哪有现在这些资产?当然,这样的说法不一定确切,但我想,我们共产党人是不能做那种烹狗煮鹰之事的。
第二、浙大海纳在改制过程中的操作和决策多是在浙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当时的政策和惯例,集体决策的结果。其操作多是经过中介机构认定合法的过程,褚健只是在确认其合法的情况下做出的签字,其个人不应该承担当初体制违规的责任,更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不能成为反腐的靶子。如果这样的旧事还要秋后算账,那北大方正、中国联想等众多高科技企业当初的改制是否也有这样的事情?是否也都要查一下,若有违规,是否也多要让当初的创始人担负这个侵吞国有资产的罪名,承担刑事责任?那岂不乱了套。法律的原则在于公平,不能对一样的事件的不同个体有不同的结论。
第三、褚健在2005年已经退出浙大中控,说明他没有占有浙大中控产权的故意。从道义来讲,如果发现当初他有不合规定的地方,可以要求他改正,要求他退还既得股份收益,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的区别。当初他改制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浙大海纳对浙大中控在发展中的体制制约,是为了发展浙大中控,而并非有侵吞浙大海纳国有资产的恶意,即使有错,罪不当诛!退出浙大中控,证明他对自己创造的产业都没有占有的意念,与那些斤斤计较侵占别人创造成功的上市公司老总来说,更能说明他确实有高尚的一面。
第四、褚健是在浙大广受尊敬的教授校长,他时时教育学子要创业,要为国家的科技创新做出贡献,要有理想、有抱负,他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现在他自己落得如此地步,对那些勤勤肯肯学习创造的浙大学子,对科学创业界的打击是无法比拟的,对我国科技创新的打击是无法估计的。他带领的浙大科技创新团队是全国少有的富有活力的团队之一,打倒褚健对国际控制界竞争对手来讲,真是天大的礼物!试问我们检察院现在若果发现了航天系统有一些问题,是以敌我矛盾处理,还是以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答案是显而易见的。请检察系统领导去调查一下褚健在国内控制高科技系统的地位和作用(当然地位成就不是护身符),为了打所谓的“老虎”,将褚健这样的公知无多问题的知名人士,当成老虎来打,而放任哪些巧取豪夺贪赃枉法的真老虎,浪费了这么宝贵的国家资源,我们真的不能这样自废武功,自毁长城,做出让亲者痛,仇者快的事情。
第五、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快速派员,深入浙大和全国控制技术界,调查核实褚健事件,一旦褚健的罪名坐实,那实在是非常悲哀的国家丑闻。
第六、检索2000年以来对褚健教授的不实指控和罗织罪名的信息源,不能排除国外敌对势力有组织的构陷褚健的可能,因为褚健的所作所为,大大的压缩了国外技术垄断的空间,他对国外技术的傲慢态度实在是得罪了很多国际控制巨头,建议国家可以查一查。现在我们自废武功,不知到底是帮了谁?!
关于检察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建议:
一、要做狄仁杰、远离来俊臣
狄仁杰是忠臣,他始终忠于李唐王朝,对于我们检察官来说,就是要忠于党、忠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事业,忠于社会稳定发展,忠于人民群众的利益,忠于大局。来俊臣是酷吏,他只服务于主子,察颜观色于武后的私利;对于我们检察官来说,就是刑讯逼供,为了业绩,不顾大局,形式主义,经营“铁案”。
二、要建立机制,杜绝刑讯逼供经营“铁案”
据我了解,目前检察系统冤假错案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实在是在办案制度设计上存在漏洞。办案人员为了业绩,自觉不自觉的根据或有的并不确切的举报,预设案情,再予口供落实定案的现象,难免有想当然的成份,(杭州叔侄案、出租司机案为什多发生在杭州?那说明杭州浙江的公检法系统,在办案方式上是有一定问题的)他们在记录材料时有选择的记录,形成所谓的证据链,再请“行贿”者通过威逼利诱、提示复合、画押确认,形成“铁案”,在这阶段有这样的事情,并不奇怪。褚健进去一月有多,正是令人担心。
在法院受理阶段,我国制度设计,是纠错的关键环节,在这环节,往往法院是会发现一些疑问的,但是问题的关键就出在反馈复核的阶段。 在法官调查复核的阶段,通过证人和案主的调查,往往可以发现一些问题, 会将这些疑问反馈给检察院复核的。问题出在,往往反馈的问题是由原审检察官来复核问题的,这个时候,为了避免自证其错,往往原检察官会提审事主、询问证人,询问案主和证人向法官说了什么?那你当时口供签字是怎么回事?!事主和证人迫于当初所受的惊吓会再次确认口供,所谓的证据链无法打破,法院也无可奈何。这样一次宝贵的纠正错案的机遇就错过了。
建议检察院要建立机制,在复核阶段由独立检察官进行异地复核,要抽签背对背复核,避免人情关系。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冤假错案,毕竟人的问题是天大的问题。
三、反腐倡廉要特别防止冤假错案
现在阶段,社会正处于转型关键期,检察系统作为国家重器,是维护国家团结稳定的支柱,不得不谨言慎行,一个好人如果把他打成了贪官,不明真相的群众是不会原谅他的,冤假错案的影响和破坏作用同样巨大,有时甚至比贪腐案件的破坏性更大。明朝末期,崇祯皇帝不能不说之不努力,不能不谓之不勤政。但是他生性多疑,暴戾无常,错误的冤杀了包括袁崇焕等一大批忠诚的文臣武将,大明江山本已腐朽将倾,再加冤案横行,导致无能人可用,无能人可以依靠,江山终至灭亡,其教训不得不深思(上文丝毫没有影射与攻击政府之意!)。如果将褚健以侵吞国有资产定罪,不免使那些2000年以来转制的广大企业家噤若寒蝉,可以肯定,他们的安全感会受到很大的伤害,他们会纷纷逃离中国,带离资本,问题非常严重。
十万火急,实在找不到快速陈情的渠道,出此下策,治国之道,唯仁政谓之立法之源,唯明政谓之立国之本。望曹建明总检察长明察!
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还能还!?
祝国运昌盛 百姓安泰
伏乞赦罪,至诚之心天地可鉴,勿要因是让吾辈身陷囹圄。
2013/12/29
Friday, 19 September 2014
苏格兰人选择了不独立
55%的苏格兰人选择了不独立.
David Cameron 成了大英历史上的英雄,他的十五分钟演讲将成为历史上著名的演讲之一。
第一次感觉到了英国的民主,和胸怀。
试问世界有几个国家敢让人民自已去决定是否独立!
Thursday, 18 September 2014
周泽:对褚健案若干问题的澄清与声明
最近,原浙江大学副校长褚健被浙江省检察院移送湖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多位媒体朋友与辩护律师联系,希望了解褚健案的情况。鉴于办案机关一直未公开披露过褚健案案情,本着控辩平衡的考量,作为褚健的辩护人,本律师认为目前不宜向媒体披露具体案情。但在之前已有个别媒体不实报道称褚健“掌管校企八年侵吞数亿国资”,已对公众造成严重误导,并可能导致领导错误判断褚健案的情况下,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本律师决定对此前媒体不实报道的有关问题作出澄清,并对涉及褚健切身利益的一些问题作出声明。
一、褚健不是一个贪腐的官员,以反腐名义对其进行的追诉,以及媒体对所谓浙江大学副校长褚健贪腐问题的渲染,对褚健是极不公正的。
褚健是在当前的反腐运动中被作为“贪腐官员”抓起来的。之前曾有媒体报道称褚健“掌管校企八年侵吞数亿国资”。从目前检察机关作出的《起诉意见书》内容及律师会见褚健、阅卷掌握的情况来看,褚健被追诉的所谓“经济问题”,都是其2005年担任浙江大学副校长之前作为一名教授创办企业、经营管理企业过程中的股权转让、资金拆借、股东分红,以及作为课题负责人按照浙江大学的规定支配使用课题经费方面的问题。个别媒体报道所称褚健“掌管校企八年侵吞数亿国资”,完全是无稽之谈。2005年褚健从一名普通教授被推到浙江大学副校长的位置,到其2013年被抓的八年间,作为官员的褚健,并无任何贪腐问题。
就褚健被移送审查起诉的、其2005年担任浙江大学副校长之前那些“经济问题”,在本律师看来,也不是一些人士评论的“原罪”问题;无论在过去,还是放到今天来评价,我们认为都不构成犯罪。被作为褚健“罪状”的一些问题,不要说专业人士,就算普通人,也能看出其荒唐之处。
比如,起诉意见书称:2000年9月,褚健利用自己担任浙大海纳科技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任浙大海纳中控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让浙大海纳中控公司入股300万元到中控技术公司。2002年7月,褚健隐瞒自己是中控科技公司实际所有人及浙大海纳中控公司在中控技术公司300万股权的真实价值情况,欺骗浙大海纳科技公司董事长梁树德及总经理李立本同意以1:1.2比例将300万股权转让给中控科技公司,并操纵浙大海纳中控公司董事会作出同意转让协议。2002年7月9日,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2003年1月22日,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经评估,2003年1月22日该300万元股权市场价为2619.23万元,差价2259.23万元被褚健侵吞。
实际上,浙大海纳中控公司投资中控技术公司,是海纳中控董事会(董事长为海纳科技董事长梁树德)决定的。(有2000年4月4日《浙江浙大海纳中控自动化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为证)。海纳中控退出中控技术公司,也是浙大校企集团的要求。2001年下半年浙大校企集团想把海纳软件在中控技术中的股份卖掉,委托胡建淼(曾任浙江大学副校长)等人去谈,到2002年上半年学校基本确定要卖掉。(有原浙大副校长胡建淼出具的《关于浙江海纳剥离快威和中控的情况说明》为证)。根据2002年由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1年度的审计报告,当时中控技术股权的实际价值为每股1.044元。海纳科技的董事长梁树德及总裁李立本等人对此都是知道的。因为是在2002年6、7月份协商价格,其中尚有2001年度的分红未分,因此海纳科技董事长梁树德提出以溢价20%的价格转让,后该条件经浙江浙大海纳软件有限公司(前身为海纳中控)董事会同意确认。起诉意见书关于褚健“隐瞒浙大海纳中控公司在中控技术公司300万股权的真实价值情况”,“欺骗浙大海纳科技公司董事长梁树德及总经理李立本”,“操纵浙大海纳中控公司董事会”这样的说法,把海纳科技董事长梁树德(曾担任浙江大学党委书记多年)和总经理李立本,以及海纳中控其他董事,都当成三岁小孩那样好“隐瞒”、“欺骗”和“操纵”,不仅不符合事实,也有悖情理! 而检察机关在侦查期间委托评估机构将中控技术公司2013年1月22日300万元股权市场价格鉴定为2619.23万元,所采用的所谓收益鉴定法,参照今天中控技术公司的股权价值,片面计入了该股权交易未来若干年的预期收益,而得出当年的股权价值,意味着,检察机关认定为褚健实际所有的中控科技公司在受让中控技术公司股权之后的若干年内,中控技术公司做得越好,褚健“贪污”的金额就越大,罪就越重;如果中控技术公司搞不好,搞黄了,褚健就没罪。这样的追诉逻辑,显然是十分荒唐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而本案中褚健在海纳软件中职务并非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而是由作为上市公司的海纳科技指派。而海纳科技仅仅是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其并非系全民所有的国有公司,故褚健在本案中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根本就不具备贪污犯罪的主体资格。
本案中与前述举例同样逻辑的追诉,所在多多。其间处处透着对褚健“欲加之罪”的痕迹。
作为褚健的辩护人,本律师将对褚健被追诉的问题,正为其作无罪辩护。我们希望:媒体在对褚健案的报道中,能够实事求是,做到客观、平衡、公正;在报道检察机关的有关决定内容时,能够听取褚健本人的辩解或律师的辩护意见。
二、对褚健“问题”的评价,事关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落实,以及对社会、经济、科技进步与发展,也事关起码的公平正义。
作为浙江大学教授、科学家、企业家的褚健,受邓小平南巡讲话精神鼓舞,从1993年开始创办企业,进行产学研结合的实践。到今天,其创办的中控系企业已发展为产值30多亿元、就业人员4000多人、拥有几十项国家专利和重要发明、在工业控制领域打破了西方垄断企业一统天下的局面、占据了30%以上的市场份额、承担着很多国家重大攻关项目、为国家和社会做出巨大贡献的集团公司,成为产学研结合的成功典范。习近平、李克强、张德江、胡锦涛、温家宝、贺国强、李长春、曾庆红、尉建行、李岚清、马凯等现任和离任国家领导人都到褚健创办的中控科技视察,或在浙大听取过褚健关于中控情况的汇报。
中控科技集团的今天的一切,无疑是国家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落实,以及对社会、经济、科技进步与发展的重大成就。而起诉意见书涉及褚健创办企业、经营管理企业过程中的股权转让、资金拆借、股东分红,以及作为课题负责人按照浙江大学的规定支配使用科研人员费方面的“经济问题”,与今天中控集团的巨大成就,是无法割裂开的。不要说那些“经济问题”不是“原罪”,就算是“原罪”,在今天来评价褚健当年的行为,是作为应受刑罚处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对褚健予以惩罚,还是作为应受保护的正常经济行为,对褚健予以保护,也应该不难抉择。
目前司法机关对褚健的追诉,让人强烈的感觉到不是针对其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是针对其对社会所做出的重大贡献。这样的追诉,完全不能让人产生公平正义之感!
三、褚健案的启动及查办过程中,有很多问题和现象,让人困惑,值得警惕。
据了解,2012年中纪委中央巡视组选择高校作为巡视试点,浙江大学和四川大学被选为试点高校。在中纪委中央第三巡视组进驻浙江大学后,被一个没有事实依据、但内容近乎雷同的“褚健故事”推动了中纪委驻教育部监察局启动调查,经过4轮不断升级的调查,直至2013年10月19日被捕。其间有一些看似孤立的事件,串接起来,看似巧合,背后却分明有只时隐时现的手,每每在关键时刻发力。
(一)巡视和举报
2012年,中央巡视组开始在高校进行巡视试点,浙江大学被选为巡视单位。据反映,巡视组在浙江大学后听取副处级(包括系副主任)以上人员的意见时,被访谈者中有不少人讲述了一个相似的故事:褚健教授最近几年来,科研搞得很好,公司也办得很好,还当了人大代表和副校长,上升得很快。会不会把科研经费打到了他的公司,所以公司兴旺发达了?然而却没有一个人肯定地说褚健有什么问题。
在这样的情况下,中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在2012年6月派了9人调查组进驻浙大开展第一次调查,查了近2个月,没有发现科研经费使用不当和其他经济问题,但始终没有给出书面意见。
(二)因调查被移出常务副校长候选人名单
2012年由于浙江大学常务副校长位置空缺,需要一个人选接替这个位置。6月,在浙江大学举行公推候选人时,褚健被以高票推选,排名在前。然而,经过近2个月的调查和在没有给出有问题结论的情况下,褚健在8月被移出常务副校长候选人名单。2012年11月,教育部任命新常务副校长。
(三)申报院士期间再次被调查
2013年是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新增院士申报年。经过院士推荐,褚健开始准备申报工程院院士的材料。恰恰就在2013年1月,第二轮调查被启动:国家审计署上海特派办对褚健在浙江大学的科研项目和中控科技集团进行审计。审计机关总共发出了34份审计单,其中15份审计单发往浙江大学,对褚健负责的科研项目的审计一直追溯到1989年褚健回国后的第一个科研项目,时间跨度长达24年。而发往中控的19份延伸审计单,内容之细,工作量之大,也是罕见。
(四)遭遇大量匿名信和制造网络谣言毁谤
2013年3月,院士候选人开始第一轮答辩前夕,一份3页纸的第一批匿名信被大量寄到国内各大学校长、相关院士手中,信中不仅使用恶意诽谤和人身攻击的低劣措辞针对褚健本人,还编造不实之词污蔑中控科技集团;2013年6月,在第一轮答辩之后、正式投票前夕,内容几乎与2000年对褚健的举报信雷同、长达8页的第二轮匿名信在更大范围内散发,邮寄范围扩大到浙江省领导、浙江大学现任校领导、离任校领导、浙江大学各学院领导以及相关部、处领导;网络、报刊还同时出现了所谓“浙大抵制校长风波背后由浙大副校长操控”的虚假新闻,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干扰投票结果。尽管如此,褚健还是从560位候选人中获得第一轮投票通过,出现在170人的第二轮院士候选人答辩公示名单中,公示期为2013年7月1日至7月31日。
(五)院士第二轮答辩前几天被拘
2013年9月4日,浙江大学按照保密行程要求接待马凯副总理,并被指名要调研听取褚健教授最新研究成果汇报,这次任务完成很好。10月上旬,院士第二轮答辩通知书开始寄到候选人手中,明确了10月下旬各学部将在第二轮答辩之后确定新增院士名单。褚健一直被认为是极有希望入选的人选。不料,2013年10月19日深夜,褚健在出差途中被异地拘捕,离参加答辩只有几天时间。律师在褚健被羁押10个月后的2014年8月会见褚健时获知:检察院在院士最后答辩日期的当日提审褚健时问:你知不知道今天是什么日子?褚健回答:不知道。他们告诉他:今天是院士答辩的日子。在我们看来,这是一个和本案无关的问题。而这让我们不得不心生联想:中纪委中央巡视组、中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国家审计署、检察院的一系列动作,与针对褚健是否被任命浙江大学常务副校长、是否通过院士申报,竟然也有关联?!
(六)匿名信再作俑
褚健已经身陷囹圄后的2014年1月和2月,又有大量匿名信寄到中控的各大客户及浙大中高层领导和其他高校领导手中。这不同寻常针对褚健的动作,到底是为了什么?与此同时,在褚健周围的圈内出现传言:有人出价3000万美元买褚健“无期徒刑”。打压褚健,真正的得益者是谁?在哪里?
(七)中易和股权易主
中易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易和)为褚健创办,下属四个子公司。其中,浙江中控研究院有限公司是从事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方面的全资子公司;浙江中控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是中国利用太阳能技术路线最正确的前景看好的公司,已在青海德令哈光热园区完成我国首个10MW示范项目正式并网发电;中易和控股81.6%的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已在机器人领域做到国内领先。而中易和控股90%的浙江中易和节能技术公司,则是国内目前唯一可以提供大型集中供热整体节能解决方案的公司。中易和公司是中控集团长远布局的重要部分,也是褚健最为看重的资产。
然而,就在褚健被羁押期间(褚健2013年10月19日被浙江省检察院刑事拘留并在之后正式逮捕,至2014年7月25日结束侦查,期间一直不允许律师会见)的2014年5月8日,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巨星股份(002444)发布了“关于投资中易和科技有限公司并对其增资的公告”,披露其已经与浙江创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创瑞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了创瑞公司持有的中易和公司22.7%的股份,股权转让款1800万元,并将进一步进行增资从而成为中易和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创瑞公司(应佩华持股90%、陈小红持股10%)所持中易和22.7%股份,系为褚健代持,相应股权的转让,理应经过实际股东褚健同意。但是,代持股人对该项股权转让并未经过褚健同意,也未获得褚健的追认。应佩华、陈小红同意创瑞公司转让中易和股份的决议、文件,均不是代持股人及实际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关协议、文件存在重大法律效力瑕疵,严重损害了实际股东褚健的利益。对此,应佩华、陈小红及创瑞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作了紧急报告,要求中止并撤销创瑞公司与巨星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褚健亲属也发表公开信,对前述交易提出强烈异议。
6月21日,巨星股份再次发布公告,宣称,由于中易和原股东进行了调整和整合,股东由原来的创瑞公司(持有中易和22.727%股权)、杭州伟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中易和 9.091%股权,以下简称“伟明投资”)、金建祥(持有中易和22.727%股权)、施一明(持有中易和 31.818%股权)、张伟宁(持有中易和 13.637%股权)整合变更为伟明投资(持有中易和 77.273%股权)和创瑞公司(持有中易和22.727%股权)两个股东。巨星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4 年 6 月 2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对中易和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方式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与创瑞投资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与中易和签订的《投资协议》,改为与伟明投资签署《投资协议书》,通过增资 4,589 万元持有伟明投资 30.09%的股权,间接持有中易和 23.251%的股权。(相对于此,巨星之前通过支付1800万元受让创瑞持有中易和的22.7%股份,实在是太便宜了。)
7月17日,巨星公司再次发布公告,伟明投资对中易和进行了增资,增资后持有中易和 88.66%股权,巨星公司间接持有中易和 26.68%股权,实际成为中易和的第一大股东。
从5月8日、6月21日、7月17日巨星公司的三次公告来看,巨星公司(不知是否幕后还有他人)对持有中易和股份甚至控制中易和,显示出了一种志在必得的态势。
据了解,应佩华、陈小红同意创瑞公司转让中易和公司股份,系受到浙江省检察院胁迫所致。浙江省检察院胁迫应佩华、陈小红同意转让创瑞公司持有中易和公司股权后,即将相应股权转让款扣除相关费用后所余1753.943836万元全部划到了浙江省检察院账户上。中易和股东施一明和张伟宁对中易和股份的持有,实际上也是由褚健出资。这些中易和公司股东同样被检察院胁迫配合进行了“退赃”:其中体现为施一明向褚健借款的2100万元,加上利息合计被“追缴”2765万元;体现为张伟宁借款900万元,加上利息合计被“追缴”1185万元。此外,还有当初褚健借给中易和作为流动资金的4000万元,也被加上利息合计4311万元被检察院作为赃款予以“追缴”。这些被检察院“追缴”并扣划到检察院账户的钱,合计10015万元,均来源于巨星公司的仇建平。
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项明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浙江省检察院胁迫中易和股东低价转让股权以及迫使中易和及其股东向他人借款,以配合“追赃”,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其结果,是迫使中易和股权结构被改变,使某些人获取了巨大利益。
有迹象表明,具有巨大市场价值的中易和已成为让人垂涎的唐僧肉。随着褚健被抓,很多人的吃相,正逐渐清晰起来!
褚健案中的种种现象,让我们担心,像褚健这样稀缺的科学家,被人构陷的背后,存有他人不可告人的目的。对此,我的律师团队将保持警惕,并在适当的时候,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褚健的合法权利。
四、浙江省检察院将褚健案指定湖州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协调浙江省高院指定湖州中院审理,是不正当的,也是违法的。
就褚健案的管辖问题,律师此前曾紧急致函浙江省检察院和浙江省高院,提出异议。现重申如下观点和立场:
( 一)褚健案依法依理都应由杭州的人民法院(包括浙江省高院)审理。
1、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褚健案应由杭州的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褚健教授被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行为,均发生在杭州,褚健教授居住地也在杭州,该案应由杭州所属的法院审理。
2、根据法律关于管辖规定的法理精神,褚健案应由杭州的法院审理。
首先,该案众多证人都在杭州,涉案单位也在杭州,在杭州审判褚健案,便于证人出庭作证,节约司法成本,也有利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其次,关心褚健案的被告人的亲属、浙江大学广大师生及褚健创建的中控集团众多同事及下属,都在杭州,在杭州开庭有利于他们旁听庭审,了解案情,接受法制教育,同时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审判。再次,由杭州的法院审查褚健案,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褚健一案由什么法院审判,在什么地方审理,表面是管辖问题,实质却是公开和公正的问题,是敢不敢把查办的“惊天大案”拿出来让人民群众充分的了解、旁听和质疑的问题。如果褚健案于法于理都应该在杭州审理,检察机关却舍近求远将案件“运作”杭州以外不可能有多少人去旁听的地方去审理,使公开审判变成变相的不公开审判,那就丧失了程序正义,司法公正也就无从谈起。
(二)浙江省检察院协调浙江高院指定湖州中院审理褚健案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据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仅限于管辖不明的案件,以及下级法院已经受理但由其他下级法院审理更为适宜(更有利于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及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的案件。褚健案显然不属于管辖不明的案件,相反,该案管辖十分清楚,那就是由杭州的法院管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据此,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对所受理移送审查起的褚健案,如认为应该提起公诉,依法应向褚健案的法定审判管辖地杭州的人民法院起诉,而无需协调浙江高院指定管辖,更不应该协调浙江高院指定湖州中院审理。
(三)褚健案依法应由浙江高院审理。
作为教授、博士生导师的原浙江大学副校长褚健,是工业控制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863”计划专家委员会专家、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国家核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是中控集团的创始人,是产学研结合的成功代表,在工业控制领域具有重大影响。习近平、李克强、张德江、胡锦涛、温家宝、李鹏、曾庆红、李岚清、李长春、贺国强、尉建行、马凯、路甬祥等很多现任及离任国家领导人都到中控视察并听取过褚健教授对中控公司及自动化控制产业的介绍;褚健还曾担任过全国人大代表,被抓前正候选中国工程院院士。而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褚健的“经济问题”金额高达1个多亿元。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褚健根本不认罪,检察机关也认定其认罪态度不好。律师也将为其作无罪辩护。这些因素决定,褚健案是在浙江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甚至在全国也是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条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的规定,褚健案依法应由浙江省高院审理。
五、司法机关应该对褚健取保候审。
本律师已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褚健取保候审,并列举了如下理由:
(一)起诉意见书认定褚健涉嫌的有关犯罪,均能不成立,继续对其进行关押,不具有正当性。(有关褚健不构成犯罪的观点前文已有提及。本律师将在适当的时候公布辩护词。此不详述。)
(二)对褚健进行取保候审,是保障人权的需要,且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完全符合法定条件。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规定,“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显然,等候审判的人不受监禁乃是对人权的保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监禁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其采用非监禁强制措施,应为常规。
褚健案现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证据已基本固定。现对褚健取保候审,完全不存在有碍侦查的情形。
诚如起诉意见书所言,褚健“认罪态度差”。从律师会见的情况来看,褚健虽然认为有些事情处理不妥,但其根本不认罪,并希望得到司法机关的公正处理,而无任何逃避侦查及未来可能的起诉和审判的想法。因褚健被追诉的行为,并不是什么暴力违法犯罪,而其作为一个学者、科学家,具有高度的理性,无论司法机关最终如何定性,现对褚健取保候审,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三)对褚健取保候审,于法有据,也于国家于社会有利。
如前所述,褚健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值得注意的是,褚健作为浙江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工业控制系统安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国家“863”计划专家委员会专家,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国家核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被抓前正带领其团队承担着一些国家重要项目的研发。褚健作为有关专利持有人和核心技术研发人,对这些项目的研发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其作为中控科技和中易和公司的创始人和一些专利及核心技术的持有人,对有着4000多员工的中控科技的可持续发展,也有着重要作用。如果对褚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由其指导团队对有关项目进行研究,对中控科技的研发给予必要的指导,对国家和社会都大有裨益。
据了解,目前有近800名包括多位院士在内的浙江大学师生,联名表示愿意为褚健取保候审作保证人。本律师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充分考虑本案及褚健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以上,是为本律师对褚健案有关问题的澄清与声明。
褚健的辩护人: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周泽律师
20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