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10 September 2014
褚健案:警惕有人阴谋迫害科学家、掠夺高科技企业 ZT
今天是教师节。作为浙江大学原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工业控制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863”计划专家委员会专家、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国家核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的褚健,将在看守所度过这个节日。眼下,他揪心的,不是失去自由,而是案件尚未了结,其精心规划,最为看重的中易和公司已经成为他人的盘中餐;很多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利益的项目,前途已被蒙上了阴影。
2014年5月8日,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巨星股份(002444)发布了“关于投资中易和科技有限公司并对其增资的公告”,披露其已经与浙江创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创瑞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了创瑞公司持有的中易和科技公司(下称中易和公司)22.7%的股份,股权转让款1800万元,并将进一步进行增资从而成为中易和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看到巨星公司5月8日公告的内容后,褚健及其家人深感不安。
中易和公司为褚健创办,下属四个子公司。其中,浙江中控研究院有限公司是从事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方面的全资子公司;浙江中控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是中国利用太阳能技术路线最正确的前景看好的公司,已在青海德令哈光热园区完成我国首个10MW示范项目正式并网发电;中易和控股81.6%的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已在机器人领域做到国内领先。而中易和控股90%的浙江中易和节能技术公司,则是国内目前唯一可以提供大型集中供热整体节能解决方案的公司。中易和公司是褚健实际控制的中控集团长远布局的重要部分,也是褚最为看重的资产。
创瑞公司(应佩华持股90%、陈小红持股10%)所持中易和22.7%股份,系为褚健代持,相应股权的转让,理应经过实际股东褚健同意。但是,代持股人对该项股权转让并未经过褚健同意,也未获得褚健的追认。应佩华、陈小红同意创瑞公司转让中易和股份的决议、文件,均不是代持股人及实际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关协议、文件存在重大法律效力瑕疵,严重损害了实际股东褚健的利益。对此,应佩华、陈小红及创瑞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作了紧急报告,要求中止并撤销创瑞公司与巨星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褚健亲属也发表公开信,对前述交易提出强烈异议。
6月21日,巨星股份再次发布公告,宣称,由于中易和原股东进行了调整和整合,股东由原来的创瑞公司(持有中易和 22.727%股权)、杭州伟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中易和 9.091%股权,以下简称“伟明投资”)、金建祥(持有中易和 22.727%股权)、施一明(持有中易和 31.818%股权)、张伟宁(持有中易和 13.637%股权)整合变更为伟明投资(持有中易和 77.273%股权)和创瑞公司(持有中易和 22.727%股权)两个股东。巨星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4 年 6 月 2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对中易和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方式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与创瑞投资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与中易和签订的《投资协议》,改为与伟明投资签署《投资协议书》,通过增资 4,589 万元持有伟明投资 30.09%的股权,间接持有中易和 23.251%的股权。(相对而言,巨星此前通过支付1800万元受让创瑞持有中易和的22.7%股份,实在是太便宜了。)
7月17日,巨星公司再次发布公告,伟明投资对中易和进行了增资,增资后持有中易和 88.66%股权,巨星公司间接持有中易和 26.68%股权。
从5月8日、6月21日、7月17日巨星公司的三次公告来看,巨星公司(不知是否幕后还有他人)对持有中易和股份甚至控制中易和,显示出了一种志在必得的态势。
作为褚健的辩护人,本律师注意到,创瑞公司向巨星公司转让中易和股权一事,发生于褚健被羁押期间(褚健2013年10月19日被浙江省检察院刑事拘留并在之后正式逮捕,至2014年7月25日结束侦查,期间一直不允许律师会见)。据了解,应佩华、陈小红同意创瑞公司转让中易和公司股份,系受到浙江省检察院胁迫所致。浙江省检察院胁迫应佩华、陈小红同意转创瑞公司持有中易和公司股权后,即将相应股权转让款扣除相关费用后所余1753.943836万元全部划到了浙江省检察院账户上。中易和股东施一明、张伟宁对中易和股份的持有,实际上也是褚健出资,系代褚健持有。他们同样被检察院胁迫配合进行了“退赃”:其中施一明向褚健借款2100万元,加上利息合计被“追缴”2765万元;张伟宁借款900万元,加上利息合计被“追缴”1185万元。此外,还有当初褚健借给中易和作为流动资金的4000万元,也被加上利息合计4311万元被检察院作为赃款予以“追缴”。这些被检察院“追缴”并扣划到检察院账户的钱,合计10015万元,均来源于巨星公司的仇建平。
据褚健称,伟明投资对中易和股份的持有,实际也是他出资,系为他代持股。
中易和变成了只有创瑞公司和伟明投资两个股东的公司,并使巨星公司通过持有伟明投资股份而间接持有了中易和公司股份。褚健精心规划并最为看重的中易和,就这样成了别人的盘中餐。通过律师得知中易和股权变化情况后,褚健对此感到痛心疾首,异常愤怒。他不理解,检察院为什么要那样做,他们有什么权利扣划中易和股东及公司资金?!他们到底是为了钱,还是为了把中易和搞到别人名下,搞垮搞死?!
以上情势表明,褚健精心规划的中易和及经营多年中控系企业,似乎已成为让人垂涎的唐僧肉。随着褚健被抓,很多人的吃相,正逐渐清晰起来!
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项明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浙江省检察院胁迫中易和股东低价转让股权以及迫使中易和及其股东向他人借款,以配合“追赃”,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其结果,是迫使中易和股权结构被改变,中易和被蚕食。这背后是否有人阴谋通过官商勾结,抢夺中易和股权,掠夺褚健资产,令人生疑!
作为褚健的辩护人,本律师有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作为一个公民,本人对浙江省检察院的违法行为,也有权提出批评、控告、检举。在此,本律师谨对浙江省检察院在办理褚健案中的前述违法问题,提出批评,并敦促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归还非法扣划的中易和公司用于日常经营的资金、嫌疑人的非涉案资金以及案外人的资金。同时,本律师保留对有关办案人员进一步提出控告的权利。另外,对中易和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违法和侵权行为,本律师协助褚健予以追究。
褚健的辩护人: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
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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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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